齐鲁师范学院文件
齐鲁师院字〔2012〕105号 签发:刘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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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过有关专家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期过长,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未能避免的损失;
4.按规定地点存放物资,虽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被盗造成的损失;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失;
6.因工作性质决定,易破碎、易耗品在正常损耗范围之内的损坏;
7.按规程操作,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坏;
8.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赔偿原则
第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金额:
(一)对普遍使用的小型仪器设备(如: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及万用表等)要严格计价赔偿。赔偿标准:
1.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100%赔偿;
2.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90%赔偿;
3.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80%赔偿;
4.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20%-70%赔偿。
(二)损坏(不能修复的)、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赔偿标准:
1.投入使用不足三年的,按原值的70%-80%赔偿;
2.投入使用三至八年的,按原值的40%-70%赔偿;
3.投入使用八年以上的,按原值的10%-40%赔偿;
(三)丢失精密稀缺仪器设备(指教育部明确规定的),按原值的2-10倍赔偿。
(四)发生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复,修复后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
(五)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其性能、质量较原设备降低很多,除按规定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值的10%-30%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资产负责人。对于损坏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严重损坏单价在5000元以上仪器设备,以及被盗仪器设备单价达500元以上的事故,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向保卫部门和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查明原因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做资产处置,打印“资产处置报告单”,同时填报《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并报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损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审定赔偿额,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出现重大损失事故,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纪检监察部门、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报纪委、保卫处立案处理。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及部门资产负责人意见,及时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否则按隐瞒不报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造成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院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齐鲁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2.齐鲁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