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师范学院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齐鲁师范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齐鲁师范学院全体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一条 决定实施正式调查的,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调查组不少于3人,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中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简单多数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将处理建议和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撤销获得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和调查中的表现,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经调查发现举报人有伪造证据或其他明显恶意诬告行为的,学校将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齐鲁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印发